全国首个网络法庭陷尴尬 虚拟财产纠纷面临难题

更新时间:2019-05-22 09: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全国首个网络法庭陷尴尬虚拟财产纠纷面临难题网络法庭缘何有庭无案在网络案件中,谁伤害了你,你有无资格告他,有无证据告他,往往都不清楚近年网络侵权情况日益增多

全国首个网络法庭陷尴尬 虚拟财产纠纷面临难题

  网络法庭缘何“有庭无案”

  在网络案件中,谁伤害了你,你有无资格告他,有无证据告他,往往都不清楚

  近年网络侵权情况日益增多,全国首个网络法庭却陷入“有庭无案”的尴尬。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成立一个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庭,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网络法庭”。但两年多来,处理的案件仅20多起,且逐年下降。

  该庭庭长吴卫兵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这一状况,源于网络侵权案件举证难、查证难。案件减少,“说明公众网络维权的热情在降低。”

  为遏制网络犯罪和网络侵权现象,此间业内人士呼吁相关部门拿出破题举措,扭转涉网案件取证艰难的困境,从根本上降低当事人法律维权成本,并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管。

  谁动了那把“屠龙刀”

  “第一网络法庭”成立之初,首次开审便遇上国内最大的网络游戏公司——盛大网络。

  2007年12月,南昌网络游戏爱好者邓某通过盛大网络的正规交易平台,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987元,向另一玩家购买了一件“屠龙刀”(网络游戏装备)。

  第二天,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他发现“屠龙刀”不翼而飞,于是拨打盛大网络客服电话,得到的答复是:这件“屠龙刀”被怀疑是赃物,已被盛大网络收缴。

  多次交涉未果后,2008年3月,邓斌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新成立的网络法庭。

  如何保护虚拟财产,是各方各执一词的法律难题。原告主张,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亦不例外;被告则称,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认定虚拟财产即为现实的财产。

  该案最终以调解了结,被告付给原告3万个元宝(虚拟货币)和两件游戏装备。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明确的界定,电子证据地位的不确定性及不易取得性,也让虚拟财产受损者举证艰难。因此,调解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最好途径。

  我国近年发生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大多都是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即使少数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对游戏运营商的行为明确定性。

  业内人士指出,虚拟财产案件中所暴露的问题,是网络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难题。

  吴卫兵庭长介绍,当前网络案件中以网络名誉侵权、垃圾短信和虚拟财产纠纷等居多,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加上网络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删除,受害人举证成本高,甚至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导致法庭受理的案件不断下降。

  东湖区人民法院网络法庭成立的2008年,共受理案件12起,到2009年,受理10起,今年1月至10月,则仅受理2起案件。这24起案件中,仅有2件刑事案件。

  不了了之,或以牙还牙

  “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大,移送法院的案件少,‘不告不理’的民事案件也不断减少,说明公众网络维权的热情在降低。”吴卫兵对此不无忧虑。

  据他介绍,对网络案件,公安机关因取证难而不易侦破,律师因其事倍功半而不愿意代理,法院因证据不足又无法立案,最终大多受害人只好不了了之。

  网络侵权案占当前涉网案件的大多数,但连确定原告被告都困难。颜三忠解释,在此类案件中,涉及诉讼主体众多,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具有实体权利的资格),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这就必然给损害后果和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人机分离性等特点,网络侵权案还比传统案件多了一份司法管辖权的困惑。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络案件的取证亦较传统案件棘手。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虽然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未予规定,但它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活动当中。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多个侵权环节,而且在多个网络设备中发生了相应的影响(存储或复制),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侵权结果发生时间,变得十分困难。

  “由于取证艰难,通过法律维权往往效率不高,对网络侵权造成的不良后果难以起到挽回作用。”颜三忠说,在遭受网络侵权后,被侵权人更多会选择“对等的方式”进行“还击”,即通过你来我往的网络手段进行最快捷的回应,以达到挽回影响、维护名誉的效果。

  无计可施吗?

  “网络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颜三忠认为,要开展好网络侵权的审判,首先要完善有关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尤其是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其次,修改诉讼法,发展管辖理论,突破传统管辖理论局限,根据网络案件的特点,构建适应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

  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发挥网络侵权、犯罪案件的判例指导功能,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全国网络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吴卫兵也认为,当前网络监管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涉网”案件增多而网络法庭“有庭无案”的根本原因。

  2008年7月11日,一篇《我的自白书》网帖出现在“西祠胡同”网站上,文章署名为“某某某老妓女”,文中以读音方式直接点出真实姓名,并以“自我揭露”方式,对在南昌市一事业单位工作的陈某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为了收集证据,陈某通过各种渠道、费尽周折,才查到发帖人的注册邮箱地址,以及发帖的电脑IP地址,最终将发帖人王某、邓某告上网络法庭。

  然而,“只有非常强势的当事人才可能收集到证据,大多数受害人在取证的重重障碍面前,往往无计可施。”吴卫兵说。

  故此,他力主逐步实施“网络实名制”,让网民不能躲在“马甲”后面随心所欲,而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防止匿名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侵权犯罪行为。

  对于取证之难,吴卫兵认为,电信部门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受害人及其律师的查询请求,大大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导致很多网络侵权案的受害者“知难而退”。他建议,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内容的前提下,电信部门应允许受害人及律师调查侵权人所使用电脑的IP地址等信息,以降低取证难度。[page]

  在吴卫兵看来,当前“人人可办网站,随意申请域名”的现状也需要改变。当前个人申办网站,只需提交身份证件、所选域名不与他人重复既可获准通过,甚至可能出现“中国某某侵权调查中心”、“中国政务院”等子虚乌有的网站,为一些人利用个人网站从事诈骗、侵权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能。

  他认为,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细化操作办法,明确设立网站申办、域名申请的相应门槛,从源头上减少网络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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