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应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所以,虽然开了一次庭,但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的,被告仍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请求,如果符合反诉要求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的主体特定,即必须是在一个诉讼即本诉中,被告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本诉与反诉的主体没有变,但是诉讼地位变了。本诉的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成为反诉的原告,二者的诉讼地位始终相反。
两个诉讼之间需要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意味着本诉与反诉之间要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并不代表这种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比如,双方发生口角后打架致使双方均受伤,一方诉至法庭后另一方反诉,这种情况是同一法律关系,即均为侵权法律关系;又如,某人租房但超期未付房租,后来屋顶无端坠落被砸伤,该租房的人可以起诉房东未尽到修缮义务,房东也可以起诉租客未付房租,此时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提起反诉要符合时间条件,即应该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提出反诉,但是后来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此时要先看是否接受法院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只能另行起诉。
要符合管辖条件。提出反诉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即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而且该法院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时,对反诉是有管辖权的。
提起反诉时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简易程序审理,只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提起反诉后便独立于本诉,但在审理反诉案件时,为了实现诉讼经济,一般都由同一审判庭合并审理,因此,应当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第二次开庭能否提反诉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认为讲解的还是不够详尽的,您可以及时联系小编,我们会为您做出更为详尽的解答。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