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证据能否复印

更新时间:2021-05-23 18: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得到法官的支持,是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的,这样你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就需要度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证据能否复印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

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证据能否复印

  我国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

  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证据应具有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它不带任何主观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真实的记载。

  第二、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二是说,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

  第三,证据应具有合法性。据此可以看出,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三)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证据能否复印 

二、

证据的真实性如何确定

  要想确定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对证据进行审查: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

  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

  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

三、

证据的关联性如何判断

  对关联性的判断其实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这只是一个经验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常识与经验来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主要依据一般的逻辑和经验进行。这是我们探讨如何判断关联性的总的前提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探讨一些比较具体的判断方法。

  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如何判断某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呢?学者们提出了诸多的判断方法。无论如何,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 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因此,尽管学者们提出的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最终都落实到可能性大小(也就是概率大小)的比较问题。概括地 讲,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者麦考米克教授曾经提出两种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还 是更不可能?”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 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如果我们用E来表示该声誉证据,用H来表示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假 设,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考虑证据E的情况下,假设H成立的可能性比不考虑证据E时的可能性要小。用符号来表示,即:P(H|E)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证据材料一般是要求原件的,只是说如果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证据能否复印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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