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代位追偿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社会生活中,意外事件每天都在发生,为了防止各保险公司做出违法行为,立法机关制定了保险法。以下小编为大家做好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所以我们要有足够的了解基本的内容,现在对于这个问题,找法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小编能帮到你。

  一、什么是代位追偿

  1、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2、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法代位追偿规定是什么

  二、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是专门对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该条未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追偿权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多数法官根据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对于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缺。《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252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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