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如果听任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导致债的效力无限对外扩张,最终使合同相对性原则彻底崩溃。因此,法律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保护债务人的自由之间达成平衡,必须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出严格规定。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无论是外国法律还是我国《合同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确认这一行使要件包括四个: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⑵、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⑶、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⑷、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我国法学界认为这四个要件确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还显得不够。 若干年来,我国法学界有关学者都从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而就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提出了许多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其中有一种观点在内容上显得全面。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⑵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权利。⑶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事实。⑷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 ⑸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性质为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