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标性烂尾楼陷入“迷局” 至少十对夫妻因此离异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这场司法诉讼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研究意见,并将其作为经典案例编入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然而,重庆法院的最新判案给出的是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被瀛丹大厦裹挟的,还有这座烂尾楼的无数债权人,这些苦主...

  这场司法“诉讼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研究意见”,并将其作为经典案例编入“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然而,重庆法院的最新判案给出的是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被瀛丹大厦裹挟的,还有这座烂尾楼的无数债权人,这些苦主们十几年来债务清偿遥遥无期;而接盘瀛丹大厦的企业,处境同样尴尬,4年来迟迟没法进场。

  瀛丹大厦已然成了重庆官方、各利益方的心头之痛,司法处置带来的无疑是一个“迷局”。迷局如何形成?背后发生了怎样的博弈?

  最高法的意见被忽略

  事实上,针对重庆相关法院的系列裁决,中雄公司及股东郑氏父女进行了艰难的司法救济,以期走出腹背受敌的困境。

  2011年,中雄公司起诉重庆三家拍卖公司,认为瀛丹大厦存在严重的建筑安全质量隐患,且不能实际交付,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物。依据《拍卖法》《合同法》有关规定,中雄公司与三家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认定无效。

  2011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中雄对三家拍卖公司的起诉,理由是中雄对《拍卖成交确认书》效力的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重庆一中院认为,重庆高院委托三家拍卖公司对瀛丹大厦的拍卖,属于司法拍卖,是公法上行为;而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诉讼案件的职权范围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争议,即私权争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种公法上行为的异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或人身关系产生的私权纠纷。”

  2012年3月20日,重庆市高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中雄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重庆一中院的裁定。

  面对被追加为瀛丹大厦案的被执行人的系列裁定,中雄及股东曾多次向重庆市高院、渝北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均遭驳回。

  中雄公司及股东的遭遇,却得到了法学专家的声援。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不动产研究中心曾组织专家对该案所涉法律关系进行过论证。刘俊、赵万一、刘云生、孙鹏、李祖军等五位资深法学教授联名出具了法律咨询意见书。

  意见书认为,瀛丹大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与严重违法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拍卖物,重庆市高院的司法拍卖行为无效,中雄公司无需承担拍卖价差款的违约责任

  据长江商报记者调查,案件裁定、审理过程中,在郑氏父女对中雄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上,重庆法院系统亦存在争议。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2011年10月裁定追加郑氏父女为被执行人时,认为应在其抽逃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中雄公司及郑氏父女随后提起执行异议,渝北区法院请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表示,应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郑氏父女为被执行人,对中雄公司应补缴的6790万元拍卖价差款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高院就这个问题曾专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研究室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将其作为经典案例写入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编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4辑)。

  这本2014年3月出版的书籍显示,最高法研究室针对中雄公司“瀛丹大厦”案给出了研究意见,认为中雄公司股东郑氏父女应在抽逃出资(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研究意见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虽然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是,股东有限责任依然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依然是例外。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揭开公司面纱,是对我国现行公司法法人制度的冲击,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执行机构此项权力的情况下,应当慎重处理。

  “人民法院应从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等多方面判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是否高度混同……不宜因为存在单一的、非关键的混淆现象而径行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更不能动辄便将其视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

  因此,最高法研究室的研究意见表示,“本案不宜仅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清偿方案未公示

  面临巨额的连带赔偿,郑道红愁容难展。他已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但他对胜诉并无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意见就摆在那里,重庆法院判案时却根本不理。”

  陷入瀛丹大厦泥淖的,不仅仅是中雄公司及股东。据渝北区法院内部人士透露,瀛丹大厦总债务金额目前经清理高达5个亿,除已执行的近两亿,还余3个亿的缺口。在这片巨债阴影里,无数债权人成为“苦主”。

  王秋林是这群“苦主”的代表,当年她付出60多万元买下瀛丹大厦3套住房。瀛丹大厦“烂尾”后,她和其他30余购房户一起将开发商瀛丹公司告上法庭而胜诉,债权至今却难以清偿。

  “我买房的钱都是当初以月息1分的利息从亲朋好友手里借来的。”王秋林称一家人这些年被债主逼得焦头烂额,2010年丈夫选择和她离了婚。据长江商报记者了解,瀛丹大厦“烂尾”后,购房户中至少有10家因无法偿债而夫妻选择离异。

  这群人几年来每月都会相约到重庆市高院、渝北区法院讨说法。据这些债权人向长江商报记者反映,重庆市高院执行局至今未向他们公示瀛丹大厦的债务清偿方案,对执行款的分配也极不透明。

  “我们每次去重庆高院都强烈要求他们公布执行款的分配账目,都遭到拒绝。”王秋林说,债权人转而到重庆市政府求助,其间曾和警方发生冲突。

  多名瀛丹大厦债权人向长江商报记者证实,“正在执行中雄公司及股东财产”,已成为当地法院安抚他们的常用语。

  据长江商报记者调查,瀛丹大厦开发商瀛丹公司早濒临破产清算,无财产可执行。渝北区法院执行局一负责人透露,重庆有关方面已研究考虑追责该公司法人代表张瀛丹,对其实施追逃措施。

  “法院不向债权人公布分配方案、措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中雄公司一名内部人士说,渝北区法院有法官曾向他称“在这个案子上别跟我谈法律”。这一说法,长江商报记者至截稿时尚无法获得重庆相关法院的证实和回应。

  “每年都有购房者不时来这里看看,唉声叹气的。”瀛丹大厦附近一餐馆老板说。大厦在她身后投下巨大阴影,透过一扇锈迹斑斑的铁门,可见两个保安坐在大院里喝茶看报,同样锈迹斑斑的塔吊耸立在半空。

  2010年7月,瀛丹大厦被重庆华瓯置业竞得后,并没启动复工。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2012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监察报告”称,瀛丹大厦存在的问题有: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1.2万余平方米,未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未通过消防相关手续;没有缴纳相关税费。

  该报告称,重庆市维稳办、渝北区维稳办多次组织规划、建委、国土、房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对“瀛丹大厦”以上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华瓯置业成立于2004年,原是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为拓展川渝房地产市场而设立,后股份几经调整,该公司被号称“温州眼镜第一人”的寿加定及其儿子寿振江持有。

  然而,华瓯置业在重庆投资的几个房地产项目亏损巨大,根本无钱投向瀛丹大厦的后续工程。2013年2月15日,61岁的寿加定死亡,寿家随后转让了华瓯置业。瀛丹大厦也被寿家还债抵偿给了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华坤公司一位潘姓人士向长江商报记者透露,公司已在2013年底将瀛丹大厦相关手续完善,所有权证办理完毕,“这些遗留问题逼得我们进退维谷,最后只有掏钱来解决,总共花了2000多万。另外还为这楼的安置户的安置埋单3800万元。”

  这位员工坦言接手瀛丹大厦成本太高,“加上拍卖价款,我们已砸进去了两个多亿。一旦启动后续工程,仅建成清水房(毛坯房),还需四五千万。我们感觉被坑了。”

  他说,目前华坤公司内部对瀛丹大厦善后处置意见不统一:“是搞成精装修还是清水房(毛坯房)销售,大家还没达成一致。”因此,该大厦何时重启修建至今尚无具体规划。在他看来,瀛丹大厦的司法处置带来的是一个迷局,尚待破解。

  近观可看到烂尾楼的“锈迹斑斑”。本报记者柳年 摄

  人民法院应从多方面判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是否高度混同……不宜因为存在单一的、非关键的混淆现象而径行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更不能动辄便将其视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最高法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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