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债务涉及合同义务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分为两种形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借款人已经脱离原来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实现此种债务转移常见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由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要经过出借人的同意,否则该协议不能生效。
2、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原借款人并没有脱离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实践中认为此种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债务转移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
2、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债务转移后,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的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债务转移以后,合同主体已经变更,债务人不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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