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3月份,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牛某借款6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年底。牛某在2012年3月、5月分别通过现金方式给了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共计65万元。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法返还欠款。因其拥有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故其向牛某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委托书及收据,将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了牛某。同时,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将债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了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但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拒绝付款。随即,牛某将其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要求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经法院查明,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还拥有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27652.9元,最终判决,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给牛某227652.9元。
律师分析:
在我国,债权转让是严格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的,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转让的。
一、本案中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1、牛某拥有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65万元的债权;2、山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拥有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227652.9元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合法有效存在的。
二、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到期。
三、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牛某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出具了债权转让委托书及收据。
四、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将债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了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
在本案中,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遵循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最终支持了牛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作为债权转让人:在转让债权时,必须要确保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否则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要严格审查所受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同时要审查所受让的债权数额及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要严格防范债权转让人将债权二次转让,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