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与小张系叔侄关系,老张至今未婚,无子女,父母亦已过世,兄长即小张之父也已过世,仅有小张这一近亲属,2000年老张离家至今未归,2002年小张向北安法院申请宣告老张失踪,并申请代管老张在农行的存款3万元,北安法院于2002年12月依法宣告老张为失踪人,并指定小张代管老张的3万元存款,又过了两年,老张仍没有音讯,故小张于2005年再次向北安法院申请宣告老张死亡,经公告后北安法院于2006年依法判决宣告老张死亡,小张拿到判决后到银行领取老张所留3万元存款,银行以判决上未确定3万元存款的归属为由未予支付,故小张申请再审要求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一并确定3万元存款归其继承。
本案经北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应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拟制推定死亡制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即相当于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书,小张如主张3万元存款的遗产继承权,应携带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其与老张身份证明关系的相关文书到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