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根据《民事通则》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生死不明
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后,去向不明、生死未卜,杳无音讯。如果确知该公民健在或者已经死亡,都不能宣告该公民死亡。被申请宣告为死亡 的公民,可以是已被宣告为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失踪人。
(二)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期限有三种: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之日起,连续4 年生死未卜,杳无音讯。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如海难、空难等:自然灾害,如地震、雪崩、山洪爆发等。期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时间须届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民,其死亡的可能性比第一种情况要大,因而法定的期限相对较短。因战争下落不明的,期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期间也为2年。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因而可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