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更新时间:2012-12-19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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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文: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死亡宣告的要件有三:第一,


正文: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死亡宣告的要件有三:

第一,须失踪人离去向来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既不能判定其尚生存,也无法证实其已死亡。

第二,须失踪期间届满。失踪人下落不明的状态须持续存在,并经过一个法定期间(失踪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下为2年。

第三,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失踪人之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例如,继承人,债权人,保险合同之受益人。
宣告死亡的条件为:(1)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其效力是: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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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相同顺序人之间有矛盾怎么办?
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关于宣告死亡
可以找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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