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4年5月,钱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两人就缔结连理,次年王某诞下一个男孩,取名钱小某,为了方便照顾钱小某,钱某将外地的母亲谢某某接到家里与他们共同生活。1999年3月,钱某与王某以两人的工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三居室房改房。2005年11月,钱小某因患脑瘤,医治无效死亡,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钱某迷恋上了探险运动,经常与一帮探险发烧友去人烟稀少的山区登山探险。王某觉得这个运动风险很大,开始一直反对,一段时间后发现钱某都能安全回来,再加上钱某脾气执拗,也就不再过问。2010年夏天,钱某放假,遂约了以前的探险发烧友去某地山区探险。但因下雨路滑,视线不好,走在队伍后面的钱某跌下山谷。朋友赶紧下山联系当地人一起再进山搜寻,但经过几天的寻找仍无钱某踪迹。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出具了钱某不可能生存的证明。2012年年底,王某向住所地的法院申请宣告钱某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钱某的母亲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坚决不同意宣告其子钱某死亡。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了寻找失踪人钱某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但公告期满后,钱某仍未出现,也没有任何关于他的消息。在该事实状况下,2013年8月2日,法院判决宣告钱某死亡。法院判决后,王某起诉谢某,提出分割钱某与自己购买的三居室房屋,谢某坚决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分割这套三居室。
法院判决
钱某于2013年8月2日被法院宣告死亡,继承应从该日开始。针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钱某与王某三居室房改房,依法分割,王某应占整个房产的3/4,谢某占有1/4。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钱某死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2013年8月2日,法院判决宣告钱某死亡。继承人王某和谢某可以开始继承钱某的遗产。因三居室房屋系钱某与王某婚后财产,原则上钱某与王某各占整个房产的1/2部分,钱某所占的房产部分,再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和谢某均额分割。经过计算,分割后,最终谢某所得部分为房产的1/4,王某所得部分为房产的3/4。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