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一名14岁的初中男生,在大约10年前突然失踪,家属苦寻未果,法院宣告失踪男孩死亡。因男生失踪前曾在学校被老师批评,且家属认为学生未到校上课校方存在延误告知家长的过错,男生家长和校方最终对簿公堂。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校方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4万元。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4年秋季,90后男孩陵容就读于万宁南某中学初二年级,每天放学后,陵容都和奶奶杨琴一起生活。他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到海口打工。然而,被家里视为掌中宝的陵容,却在14岁这一年突然人间蒸发了。
2004年10月17日下午,在劳动课因提水一事,班主任批评了陵容。同月20日早晨,陵容离家后,一整天都没到学校上课。
次日下午,陵容奶奶杨琴到学校找班主任老师付章,称孙子陵容从20日开始都没回家。付章老师就带老人找陵容未果。当天下午,付章老师将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校方告知陵容父母凌霄名、蔡明芳,并向警方报案。校方组织老师、学生去找陵容未果。从这一刻起,陵容父母从外地赶回万宁,但至今未发现爱子下落。2011年12月,陵容家长无奈申请宣告陵容死亡。一年后,万宁市法院宣告陵容死亡。
凌霄名夫妇认为,儿子陵容的死亡,跟学校老师的行为及校方管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凌霄名、蔡明芳2013年5月向万宁法院起诉,要求校方赔偿陵容死亡赔偿金25万多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30万元。
2013年,万宁法院一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校方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男生父母承担90%的责任,判决南某中学应赔偿陵容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万多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以案释法
校方在教育管理学生上存在过失应担责
就此,办案法官庭后表示,此案是一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方在教育管理学生上确实存在疏忽,法院判令其酌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与此同时,根据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陵容作为已满14周岁的初中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失踪造成法院宣告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且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其负有监督管理被监护人的责任,二人外出务工,留下未成年孩子陵容与年满76周岁的奶奶一起生活,陵容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农村劳动力还要继续流向城市,留守子女的队伍也必将进一步扩大。这些事件暴露出如何教育好“留守子女”,使他们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案的发生,为学校和家长如何教育留守儿童提供了借鉴。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