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事由有:
1、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