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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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暴露问题的增多,以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启动为契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去留问题再次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暴露问题的增多,以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启动为契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去留问题再次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本文通过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多角度地反思,提出了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复杂民事赔偿问题应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改革思路,供参考。

一、对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

过去理论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态度主要有两大阵营:维持派(少数)、完善派(大多数)。近年来,主张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分离派”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声音。“分离派”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彻底地批判,提出了该制度的五大弊端:

1、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价值均不相同,由此导致两种诉讼的规律、原则及具体制度大相径庭。刑事诉讼是一种“公权诉讼”,其目的主要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单位的经济财产权益,它与国家的宪政秩序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两种诉讼的性质、目的、价值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在程序、制度设计上的不同,也必然会导致就同一行为的审理会有“矛盾”判决的出现。这个矛盾的判决也是一个合法的判决,因为审理这一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评价的标准不同,判决的结果自然也会不同。如果人为地为了防止矛盾判决而强行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违背了诉讼的内在规律。

2、在某些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无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反而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

(1)由于刑事责任主体的有限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及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的有限性(比如精神损害赔偿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支持、财产损失赔偿的有限性、间接利益不予赔偿)和赔偿方式的有限性等原因,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全部解决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导致在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众所周知,国家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因为该制度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而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一次性全部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后还可以再向法院起诉的话,那么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什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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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就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时间而言,根据该解释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的规定,被害人只要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就没有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及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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