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国籍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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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
(一)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
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
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
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
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page]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例如】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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