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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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订立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方式:A.异议和索赔条款。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全同规定而订立。
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订立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方式:
A.异议和索赔条款。
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全同规定而订立。
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索赔依据主要是指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索赔期限根据不同商品由双方约定。
B.罚金条款。
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
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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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公约规定了什么内容?
国际贸易合同条约的内容有以下:
适用规模包含:1.条约适用的主体规模。条约适用于经营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货品生意合同,但必须具有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许两边当事人经营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许尽管当事人经营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依据国际私法规矩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令。2.条约适用的客体规模。条约适用的客体规模是“货品生意”。但并非一切的国际货品生意都归于条约的调整规模,条约排除了以下几种生意:(1)以直接私家消费为意图的生意;(2)拍卖;(3)依法令令状或法令授权的生意;(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转收据和钱银的生意;(5)卖方绝大部分责任是提供劳务和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