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有精神病史(限制行为能力人),现想立遗嘱将名下房产捐赠给社会。
二,律师解答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遗嘱的有效要件之一是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遗嘱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三,知识扩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根据本条规定,行为能力认定的基准时是“订立遗嘱时”,因而,本条规定所强调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绝对无效,但是并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绝对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本案中的当事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在非发病期间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当事人订立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的。但为了避免将来对遗嘱的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最好是需要有非利害关系人在订立时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