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权利能力
更新时间:2012-12-1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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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胎儿的权利能力,胎儿在未与母体分离而独立生存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不具有权利能力。但从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例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以胎儿视同出生,作为
胎儿的权利能力,胎儿在未与母体分离而独立生存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不具有权利能力。但从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例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以胎儿视同出生,作为未来的权利主体,其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以保障其权利。如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胎儿享有的权利能力,以死产为解除条件,从而溯及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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