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及中止条件

更新时间:2016-03-09 15: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探望权是怎么行使的?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有哪些?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探望权是怎么行使的?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二、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三、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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