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2-12-1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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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经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该
申请人: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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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首先,关于具体法院作出裁定和执行的时间,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其次,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缴纳申请费。具体标准为: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关于申请费交纳的情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 申请保全措施。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申请将被驳回。
财产保全申请书
不可以的,必须是一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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