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陆某萍逃债15年后、偿还利息多于本金的借款纠纷案件。
陆某萍于1998年4月10日、4月24日、7月11日先后三次向本单位卢某珍借款共计30000元,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到期后,卢某珍多次催款无果。1999年8月,陆某萍“内退”后即外出躲债,去向不明。卢某珍无耐,于1999年12月诉至法院。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5日作出判决,限陆某萍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卢某珍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判决生效后,卢某珍于2000年6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当时因陆某萍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中止执行。
2013年9月6日上午,陆某萍因受良心发现,委托其儿子回金城江找到卢某珍一起到法院要求和解,但由于借款时间太长,卢某珍不同意放弃利息。金城江区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耐心进行释法工作之后,陆某萍儿子表示理解,为实现其母亲还款结案愿望,愿意代其给付卢某珍借款本金及14年来的利息共计673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当日下午,陆某萍儿子已将上述款项交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