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地打工,我买了一台自动按摩机准备春节带回家给我父亲使用,但工厂过节不放假,我便托同村的李某将这台按摩机捎回去。后李某在下火车时将按摩机遗忘在火车上,发现后查询时物品已丢失。请问,李某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答:你可以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你所述的情况,由于你春节不能回家,便委托李某将物品带给你父亲,李某同意并实施了这一行为,你与李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分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你和李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李某作为受托人在捎带物品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你的物品丢失,属于重大过失。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可以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要求他适当赔偿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