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选择何种请求权来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利能否及实现程度。因此,选择权的行使与权利人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受害人在行使请求权时,一定要慎重。那么,在实践中当事人如何选择请求权呢?
1、受害人在选择请求权时首先要遵守以下规则:
(1)当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责任的性质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性质。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如因为产品的缺陷而致受害人伤害),当事人之间虽然存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即使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请求权。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已经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承担民事责任。
(4)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前无也没有明确约定的,请求权人可依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只有遵守以上规则所选择的请求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其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其权利也就无法实现。
2、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诉讼时效。如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也有一年和四年的。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如果准备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且无中断、中止事由的,就应当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是不可能胜诉的。
第二、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不同,对当事人的方便程度及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是不一样的。
第三、索赔数额。在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的情况下,违约之诉索赔额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预期可获得的利益;侵权之诉索赔额一般以法律规定为据。如因受欺诈而发生的消费行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2倍的赔偿,有些侵权之诉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这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一列举,比较选择哪个请求权才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第四、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权利人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责任中的证明责任与违约责任基本相同;在侵权之诉中,如系一般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因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该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如对方的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第五、被告的履行能力。如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违约之诉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为被告;而侵权之诉则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以销售者和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因此选择履行能力强的被告最终获得受偿的可能性更大些。
第六、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在违约责任中,免责的情形要多些。因此,如果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选择按照侵权而不能按照违约起诉对方,否则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3、变更请求权。虽然在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而不能行使多个请求权,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却可以变更请求。因此,当受害人由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原因,在不知道责任竞合为何物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贸然起诉的以及在起诉后发现原来选择不明或者不利于自己的,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变更请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