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销老友翻脸 上公堂诉求返还2万元被驳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2月1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押金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06年9月,被告田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搞直销业务中,给早年相识的朋友阎某电话
12月1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押金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06年9月,被告田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搞“直销”业务中,给早年相识的朋友阎某电话邀其到成都,原告在成都停留四天后,于9月20日回郑州,9月29日,原告从郑州农行向被告的农行卡上汇款2万元,同年11月24日,原告携妻子王某又到成都居住7天,2008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要求退款2万元的通知单,被告拒付,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给被告汇款2万元属于什么性质,从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分析,原告是经被告邀请考察后向被告汇款且事后又与爱人一起去过成都,直到2008年7月份才向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返回押金,但被告否认是押金,反诉称,该款为传销,本人还为原告垫付了13600元,要求原告偿还。原告仅凭汇款单即向被告主张返还所谓的2万元押金,缺乏相应的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仅凭证人证言,同样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遂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那如果上法庭诉讼要求道歉,会赢吗
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和处罚:
1. 侵害隐私利益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全部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赔偿数额由多个因素综合考虑酌定。
2. 国家机关或特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
3.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将受到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可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可罚款500元。
4. 书面或口头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侵害公民名誉权。
5. 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在法院审理时不公开进行。
6. 宪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公民的住宅亦受保护,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