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倒塌致人受伤应由谁担责?

更新时间:2015-04-0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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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钱某有一幢破旧楼房,已弃置未用。为了防止楼房倒塌砸伤人,钱某在楼房前立了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有房屋要倒,有危险,请绕道而行,否则后果自负。2013年9月7日,刘某去乡镇办事,看到了该楼房前的...

  【案情】 钱某有一幢破旧楼房,已弃置未用。为了防止楼房倒塌砸伤人,钱某在楼房前立了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有“房屋要倒,有危险,请绕道而行,否则后果自负。”2013年9月7日,刘某去乡镇办事,看到了该楼房前的告示牌,但因事情紧急,便没有绕道,恰好房屋突然倒塌,将刘某砸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共花费医疗等各项费用1.4万多元,刘某要求钱某赔偿其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2.6万元,遭到拒绝,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已在楼房前立了告示牌,警告行人楼房有倒塌的危险,其已尽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因此钱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钱某已立了告示牌,但这种告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告示无效,因此钱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和刘某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是钱某立告示牌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其对危房没有尽修缮义务。而刘某明知有危险,仍然强行通过,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作为楼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砸伤人,因此钱某在房屋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钱某在房屋前立了告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房有危险,却为图方便而强行通过,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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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居住的房屋突然倒塌伤人有谁负责?
您好,房屋的所有人是有一定责任的。
危房倒塌砸到我的房子政府有责任吗
你好,具体是怎么发生的事,建议和政府沟通解决
请问危房致造受伤了找谁呀
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像这类型的诈骗确定清楚情况之后就是可以通过方式去维权,但是不要继续给钱可以回复一下,详细沟通
你好,可以讲一下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您的诉求
捷诉律师
捷诉律师
17分钟前
啥意思啥叫写女方名字
捷诉律师
捷诉律师
17分钟前
怎么了,详细发一下我看看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4分钟前
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执行人继续转移财产,确保执行效果。
捷诉律师
捷诉律师
26分钟前
支付了多少钱,具体发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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