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作依据,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在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处理办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
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②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活动中致人损害等情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故应依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分担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平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够适用,法院在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②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应用;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强制赔偿制度,且一般都有最高补偿限额的限制。
③公平原则适用的关键在于原告、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原告有补偿的需要,而被告正好有补偿的能力,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根本所在;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最终是通过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来解决赔偿。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应当注意: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
(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损害发生以后,在归责方面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三个特征:
其一,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二,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抗辩。这是因为,许多高度危险的行业本身是合法经营的事业,事故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所难免的事情,所以这个时候不能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对其过错的有无根本不再考虑。
其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肇事的行为两者之间无因果联系,有因果联系就有赔偿责任,没有因果联系就不负赔偿责任。
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