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司某某在张掖市甘州区经营一家服装品牌专卖店,然而,由于专卖店所在楼房下水管道破损,漏水顺墙流下,将一楼司某某商铺内靠墙壁悬挂的16套待售服装浸泡。司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赔偿损失98180元。
经查,被浸泡的16套服装吊牌价格总计为98180元,进购价格为吊牌价格的六折,即58908元。而被告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受损服装的残值进行鉴定。经鉴定,受损服装的损失价格为29661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因办公场所自来水管道维修不善,导致管道漏水,将原告店内代售服装浸泡,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受损服装的进购价为服装吊牌总价98180元的六折,即58908元,原告的损失应当以受损服装的进购价即58908元为准。被告虽对原告受损服装的残值进行了鉴定,但并不能以服装的残值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因此,对被告庭审中主张返还原告受损服装,仅赔偿服装残值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受损服装的进购价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908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评析】
作为待售商品,其销售价格包括商品的成本、商品的费用及商品的利润。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当以受损服装的进购价为准。待售商品服装,不同于一般或已经使用过的物品。在待售服装被水浸泡后已无法恢复原状,无论怎样修复都将存在一定瑕疵,会对再次销售产生影响。特别是作为品牌服饰的经销商,在销售产品获得利润的同时,还包含了对相应品牌价值的实现。销售带有瑕疵的商品,会对销售商带来间接的不利影响。被告虽对原告受损服装的残值进行了鉴定,但并不能以服装的残值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