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不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判赔41.3万元
据此,侯女士等人向泉州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3年8月30日,经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福宝公司支付给侯女士等人客户关怀款30万元。
经法院调查,郭先生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约82.6万元。
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黄某福是南安五建的聘用人员,他在该案中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黄某福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公路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而仅是事故路段的建设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明确地规定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事故路段的施工者,不是建设单位,因此公路局无需承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南安五建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侯女士等人从福宝公司得到的是关怀款,而非赔偿款,因此不存在重复赔偿项目,也不应减轻南安五建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南安五建赔偿侯女士等人约41.3万元。
终审:“关怀款”也是赔偿款 改判赔26万余元
南安五建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安五建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侯女士向泉州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所获的款项与该案存在重复索赔的情况,其重复主张的索赔项目及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据中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在侯女士等人告福宝公司一案中,曾委托鉴定所对出事故的宝马轿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在事故中,该车左侧头部安全气囊、左前门安全气囊未能打开,系内部故障缺陷所致,此缺陷在购买前已存在。虽然福宝公司最后给的30万元是以“关怀款”的名义,但实质上仍是赔偿款,且这笔钱也实际减少了侯女士等人的损失,因此30万元已付款应从本案的赔偿款中扣除,即事故造成的损失还有约52.6万元。
日前,法院终审改判南安五建赔偿侯女士等人约2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