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伤害是连带还是按份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陡增,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由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认识不同,对某些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陡增,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由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认识不同,对某些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处理做法迥异,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为了在全市法院民事审判系统形成共识,使全市此类案件的处理基本统一,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专门委员会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就几个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现将主要精神通报如下,望全市法院参照执行。(附本院生效二审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赔偿主体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赔纠纷的被告主体一般是机动车的直接支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保险公司是否列为当事人的确问题,依当事人自治原则,可以作为被告主体参加诉讼,但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二审法院也不以遗漏诉讼主体发回重审。因保险公司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在人身侵权赔偿纠纷中支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诉讼费。

  二、责任承担问题。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致第三人伤害的,按上述法定原则承担责任,两车之间不宜互负连带责任。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实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设立的商业保险制度,目前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相关配套规定,因此,不宜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出台前,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仍应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划分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按照谁投保谁受益原则处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可以依法冲抵投保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0条和第24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权利的几种情形,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最高责任限额—保险责任限额的最高额X免赔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支配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受害人的总损失X责任划分比例—保险公司应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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