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01-2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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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1、在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中,一般的情况是违约的一方是补充责任人,而侵权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即终局责任人。在造成损害的问题上,侵权行为人是侵权损害的直接原因,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人(也是竞合的侵权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仅仅是没有尽到义务而已,并不是直接的损害原因。因此,损害赔偿的责任最终地应当由直接责任人即终局责任人承担,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的全部损失。如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而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即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

  2、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形式。数个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数个行为人构成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内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担适当的份额,对外承担连带承担。

  3、而补充责任是由于侵权行为的竞合而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是一个责任,而是两个责任,即一个具有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一个具有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在后果上完全重合的时候发生的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不是一个完整的责任并在其内部发生分担的连带责任,而是要么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要么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而不是在一个责任中分成每个人的责任份额,各个承担或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

  二、补充责任的分类

  1、除公民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由其开办单位或组织成员承担补充责任。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对于这类组织,我国法律承认了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认可了其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债务当然应先由其所拥有之财产予以清偿。但这类主体毕竟不是法人单位,他们虽然可以独立支配使用自己所掌握的财产,但并不能独自享有,其财产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这些组织的经营所得全部由其出资设立人或组织成员享有,并受他们的控制。当这些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设立人或组织成员作为受益人和支配人当然应该保证债务得到清偿,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将企业等经营物承包给他人经营而对承包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谓承包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的条件下,企业所有权人作为发包方将企业或企业的某个部门交给承包方经营。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而产生债务的,因实际经营人是承包人,经营利益由承包人获得,所以应由承包人来负责清偿债务,但因承包人是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的,企业也获得了利润,故企业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3、因准许他人挂靠在本企业下经营而对他人因挂靠产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挂靠经营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被挂靠者交纳一定费用。因挂靠人实际上是自己在经营,收益也归自己,所以因其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其自己负责清偿。但因为挂靠者是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在对外经营,被挂靠者也有收益,因此应该由被挂靠单位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分类

  1、法定的连带责任和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机动车的单位或所有人和驾驶员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当事人自愿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定的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更改法律所赋予的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责任分担比例的约定,这种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这种分类主要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一般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3、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区分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承担有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承担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等方式。

  4、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区分它们的法律意义在于: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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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在民事法律领域,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连带责任中责任人可能共同或分别被追责,责任份额可划分;而补充责任则是在主责任人无法承担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具有顺序性。在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1. 连带责任是数个独立的给付责任,构成复数之债。而补充责任虽也是复数之债,但包含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其中补充责任需依附于主责任成立,并非完全独立。 2. 连带责任有时会有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例如共同侵权责任;而补充责任则完全没有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3. 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承担责任无固定顺序;而在补充责任中,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先由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如下: 1、连带责任的前提不仅是双方对同一问题负责,还要求双方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统一。 2、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按份责任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责任人约定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混合责任。 这三种责任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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