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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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责任(Liabilityof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Liability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异同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再次,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性。

  ▲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也有区别: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而侵权责任则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之中;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影响等;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 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常有四种表现:

  一是要约人违反要约义务;

  二是在要物合同中,要约人反悔,不交付标的物,或者承诺人反悔,不受领标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三是需经批准、登记的要式合同中,因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过错,致使合同未批准、登记,给对方造成损失;[page]

  四是当事人违反缔约的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 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所得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填补受害方的损失,故承担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行为的类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3、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6、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7、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 归责原则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总要基于一定的事由,这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即称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判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从主观上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造成违约的,就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双轨制,除过错责任外,在某种情形下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当事人违约,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法律责任的要件,一般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而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合同目的。[page]

  3、停止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有权有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5、履行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当事人订有定金合同,若违反主合同,则应履行定金罚则。如付定金人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人根本违约,双返还定金。

  6、赔礼道歉。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用侵权责任,也可以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7、承担违约责任种类的并用。承担违约责任,其形式有的可以单独适用,有的可以并用,也有的不能并用。

  ● 免责理由与免责程度

  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理由。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政府行为,颁布新政策、法律;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合同法》中的免责程度,是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份或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违约责任的追究

  追究违约的法律责任,既有任意性,也有强制性。对不履行债务方,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按约定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之,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阶段。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自然无违约责任可言。然而,实践中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便成为违约责任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目的就在于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实践运用,方构成合同责任的完整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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