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追究岂能以媒体曝光为准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据报载,山西省交警总队近日出台新规定,从严查纠突出问题,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该规定指出,凡发生被中央媒体、省级媒体曝光的严重问题,各交警支、大队长要向上一

  据报载,山西省交警总队近日出台新规定,从严查纠突出问题,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该规定指出,凡发生被中央媒体、省级媒体曝光的严重问题,各交警支、大队长要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检查。本辖区内一年发生两起以上被中央媒体曝光批评或被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事件,经查确有严重问题的,分管支、大队长要引咎辞职,支、大队长要向省公安厅交管局检讨,并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行引咎辞职制度,是加强管理,转变作风的必然要求,但将媒体曝光作为条件,十分不妥。

  其一,媒体曝光不能成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媒体是什么?媒体是舆论宣传工具,媒体有监督职能,但是媒体不是司法机关,媒体报道或者媒体用语未必多么严格,他们掌握的事实也未必全面。前段时间许多报道都谈到过两个观点:一是“允许政府官员说错话”,一是“媒体报错了也不要紧”。这表明人们越来越能正确对待政府官员,能正确对待媒体。官员不是神,也可能说错话,媒体也并非永远正确,所以允许官员说错,允许媒体报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何况我们讲依法行政,各部门都有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每个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清清楚楚的,出了问题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也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这与媒体曝光与否没有必然联系。交警大队规定过错责任追究以媒体曝光为要件,笔者看大概是“纸里包不住火了”,或者是给“交警总队”抹了黑、丢了人,要不然就是做给媒体看——我们处理了。

  其二,处罚与媒体曝光联系起来,容易产生新闻封锁。凡事有利就有弊,重视媒体报道,重视领导批示,在当前有许多现实的意义,但是如果将媒体的报道和领导批示提高到不相应的位置,就可能产生反面作用。媒体就是媒体,轻视媒体报道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将媒体曝光看得过重,甚至将其作为处罚根据,就可能导致新闻封锁。繁峙矿难事件中,有多名记者接受“金元宝”而被处理,根本原因在于有人要隐瞒真相。那些消息灵通人士派人到火车站,看到记者就拉走,大吃大喝以后打点一下,记者连现场都没有到,何谈报道的真实性?现在明文规定将媒体曝光作为处罚依据,记者岂不是成了重点看护对象,人们避之惟恐不及,在这种情况下记者还能发挥他的作用、看到真实情况吗?

  山西交警总队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是将处罚错误与媒体曝光扯到一起,很容易偏离执法的轨道,因此应取消这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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