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债权转让是将合同中债权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第三人取代原来的债权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但是这种转让因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债权转让需要具备哪些生效条件。
一、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1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二、债权转让需要具备哪些生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债权转让需要具备哪些生效条件”的内容。总的来说,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或者基于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债权的转让还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进行。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上找法网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