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公证妻子电邮,是否侵犯妻子的隐私权

更新时间:2015-06-1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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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丈夫为了打赢离婚官司,公证妻子的电子邮件!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原是夫妻,为工作需要,妻子赵某注册了主邮箱,丈夫李某后注册了关联邮箱。在双方的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李某向上海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关联邮箱内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了3份公证书,显示了所公证的关联邮箱中含有赵某的照片、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工作邮件等内容。李某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用于证明妻子赵某有婚外情。那么李某及公证处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

  案例分析:

  隐私权是一种相对权

  隐私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当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体现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出于权利平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先确定哪种权利需优先得到保护。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可见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已经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忠实请求权包括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在李某有理由相信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在诉讼这样特定的时间阶段,法律应保障配偶正当的举证权利。公证处基于其法定证明职能知悉关联邮箱内容,公证处在办理公证前与李某做了询问笔录,就邮箱的有关情况、公证目的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告知了李某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存在的风险。在办理公证后,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密封的公证书交给法院,再由法官亲启——整个过程中,公证处严格限定了收集的范围和目的,并将公证内容知情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没有逾越收集目的之外使用,公证处的行为并无过错。所以李某和公证处并没有侵犯赵某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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