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应有身体权

更新时间:2014-01-22 1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南京某单位在日本东京以商业运作的形式搞人体器官展览引起强烈争议,青岛大学归国博士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以商业运作形式搞器官科普展览是对自愿捐赠遗体人极大的不尊重。但是,我认为从该事...

  南京某单位在日本东京以商业运作的形式搞人体器官展览引起强烈争议,青岛大学归国博士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以商业运作形式搞器官科普展览是对自愿捐赠遗体人极大的不尊重。

  但是,我认为从该事件当中,还暴露出一个问题:人死后,其身体权是否完全丧失?自愿捐赠遗体者的家属能否对遗体的最终走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

  按照目前法学界对身体权的基本解释,身体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是公民享有权利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更不要说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权。身体权就在于保持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侵害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是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身体权同时表现为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所以说,身体权也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一直没有定论。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认为,人活着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死后,身体权就转化为身体利益,这种身体利益转化由他的近亲属依法保护,侵害死者的遗体,同样构成侵犯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同样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与此同时,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遗体捐赠法,只有卫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遗体捐赠条例。但我发现,其着重强调的只是捐献前的自愿程序,而当遗体捐献后,在遗体捐献程序、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捐献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很多方面完全处于法律真空。

  当一项社会事务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时,当法律在多个环节出现真空时,权利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乱,个人或家属之所以愿意遗体捐献,是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为医学研究尽一份力,从而帮助更多的人摆脱病魔,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体就完全“任人处置”。

  对于生者来讲,我国法律对于身体权的维护确实高度重视,包括《宪法》、《刑法》都规定了身体权受到侵害时,对方应负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死者来说,身体权的拥有与否应当尽快有一个定论,不能总是让这块领域处于法律空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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