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进行一切举止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而且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是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以及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宪法和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同公民人身自由权密切相联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护公民居住安全。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只有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隐藏罪证的住宅。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了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