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