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罗某赔偿原告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判令被告罗某当面向朱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朱某系罗某的弟媳,双方素有隔阂。2008年7月23日,朱某与罗某为琐事发生谩骂,第二天双方仍是不依不饶,再次发生吵闹,后罗某心生恶念,竟将人粪尿泼撒到朱某家的门窗和墙上。朱某遂于2009年1月13日将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将人粪尿撒到原告朱某家正在居住的房屋门窗和墙上的行为明显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了原告朱某的人格权,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伤害,使其陷入恐惧、抑郁、悲伤之中,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的伤害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为消除影响,定纷止争,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