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邻关系

更新时间:2012-12-1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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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邻关系本来是物权法草案第七章的内容。因为它特别重要,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创新型国家的形成,所以特别把它提出来作为初始产权界定理论的一部分。从物权法草案

相邻关系本来是物权法草案第七章的内容。因为它特别重要,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创新型国家的形成,所以特别把它提出来作为初始产权界定理论的一部分。

从物权法草案第八十八条到第九十七条看,物权法所说的相邻关系,只有不动产的相邻,这显然是狭义的相邻关系。本文准备讨论的是广义的相邻关系。相邻起源于划分,没有划分就没有相邻。因此说要界定相邻的概念就必须用划分的概念。而划分的概念又不能少空集的概念,集合的概念和补集的概念。给定一个集合也就是界定一个集合。当一个集合被界定时,该集合与它的补集构成一个划分,同时该集合与它的补集构成一个相邻关系。一个集合与它的补集的边界是空集,且是闭空集。这是初次划分条件下的相邻关系。它首先表现的是:是——非关系。其次,又因为一个集合与它的补集同时存在,同时不存在。所以,这相邻关系又是:是——是关系;和非——非关系。是——是关系,用通常的语言来说就是相邻双方相互承认、相互肯定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非——非关系,用通常的语言来说就是相邻双方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是——非关系就是一方消灭另一方,另一方不能消灭一方。相互肯定的关系刚好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相对应;相互否定的关系刚好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任何事物都有灭亡的时候相对应。从《对郎咸平发起的学术争论的总结》中我们已经知道:相互肯定的关系是一种自然法的合法性原则,相互否定的关系也是一种自然法的合法性原则。基于这两种合法性原则,我们给出处理相邻关系的两个原则:一是公平合理原则;二是合理侵犯原则。这两个原则互为边界条件。前一个条件以后一个条件为边界,后一个条件以前一个条件为边界。缺一不可。没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没有和谐社会和谐世界。没有合理侵犯原则就没有创新型国家的形成。这里的合理侵犯原则是指合乎公理的侵犯原则,而不是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侵犯的原则。也就是说被侵犯的一方也承认是公理的原则。侵犯以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为边界。超越了这个边界就是自然法合法性原则的单独使用。两条自然法的合法性原则单独使用其中的一条:相互否定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谁消灭谁都是合法的。

再次划分的概念构成再次相邻的关系。它与初次划分后的相邻关系的区别只是边界不一定是闭集,但边界同样是空集。如果不是空集就不相邻了。农民的承包地之间的相邻关系就是再次划分条件下的相邻关系。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农民的地界不一定能形成一个闭区间。但是坟地与农民的地界很可能形成闭区间。初次划分条件下的相邻关系的原则适用于再次划分条件下的相邻关系,不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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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对郎咸平发起的学术争论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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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方面的
相邻关系的特征: 1.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3. 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 调整原则: 1. 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 提供利益原则。 3. 公平合理原则。
民法典相邻关系有哪些
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是:兼顾利益、提供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您好。我想咨询下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 1.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3. 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 调整原则: 1. 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 提供利益原则。 3. 公平合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