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2-12-19 0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核心提示: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

核心提示: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继承法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出来,其原则、地位和作用一目了然;二是藏于总则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此基础上,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

(一)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继承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

(三)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其继承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节,不得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四)任何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遗产和处分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五)继承权为绝对权,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和补救。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继承法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宪法的精神,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妇女同男子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妇女已婚、未婚、初婚、再婚,也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家务劳动,都与男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二)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不因公民性别不同而有差异。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既有男性又有相应的女性,如丈夫与妻子、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都彼此平等地作为法定继承人,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适合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合于女性。同时,继承法也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一般应当均等。

(三)在代位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孙子女有代替其父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母亲先于外祖父母死亡,外孙子女也有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转继承的情况也同样如此。

(四)在夫妻财产继承中,彼此间继承地位平等,处分所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按照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30条还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男女平等原则有利于保护妇女权利。由于几千年来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思想的流毒至今尚未肃清,妇女的继承权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还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是女儿的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三是寡妇带产再嫁往往受到阻挠。因此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仍然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落实。

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

养老育幼、保护和照顾老、幼、病、残等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和坚持的原则。继承法从遗产继承这一特定方面确认和坚持这一原则,既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在继承领域的必然反映,同时还是确保实现家庭职能、发挥亲属互济作用的现实需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age]

(一)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取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给他们遗产。

(二)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四)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五)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老有所养。

(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七)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八)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设立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继承关系中,也不例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一)尽了扶养义务的姻亲可以享有继承权。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但享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有的公民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如果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依法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

(三)在遗产的分配上,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义务的多少,也可以不均等。尽义务多的,可以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可以少分遗产,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给遗产。

(四)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义务,有权取得遗赠;扶养人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五)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六)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证明,在遗产继承中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仅有利于被继承人生前得到较好的扶养,促使继承人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促进家庭内部的团结互助,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财产继承纠纷。当然也不能把继承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精神理解为“等价有偿”,更不能把权利义务相一致看作是简单的机械的对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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