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12-12-1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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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特征。1.条件所指明的必须是尚未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2.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对民事法律行为所加的限制;3.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二)分
(一) 特征。
1.条件所指明的必须是尚未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
2.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对
民事法律行为所加的限制;
3.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4.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 分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三) 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
条件的成就,就肯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发生,就否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的不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
(四) 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此项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就要加以干预,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
合同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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