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10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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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通则》第110条法律责任的竞合《民法通则》第110条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竞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
《民法通则》第110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民法通则》第110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竞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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