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不要当雷锋?路人摔倒谁敢扶法律面临难题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一份判决,引发争议小伙赔偿被撞老太7.9万元新年伊始,一则有关河南小伙子李凯强的新闻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李凯强向媒体反映,他原本是助人为乐,反倒遭到报应2008年
  1、一份判决,引发争议

  小伙赔偿“被撞”老太7.9万元

  新年伊始,一则有关河南小伙子李凯强的新闻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李凯强向媒体反映,他原本是助人为乐,反倒遭到“报应”——2008年8月21日,还是大学生的他,在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倒地老人,反被老人指认为肇事者。前几天,他收到了赔偿7.9万元的法院判决书。

  “当时,记下那些人的电话多好啊!” 李凯强想找到当天的目击证人。他反复强调:“我是清白的!”

  李凯强回忆说,那天,他骑电动车经过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侧门,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

  “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至今,被撞的老太太宋某很坚定地对媒体说,她骑自行车到立交桥时,李凯强骑电动车撞倒她。“我不会讹人。”宋某反复说。

  一审法院——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二七法院的这个判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这不是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翻版吗?

  李凯强是助人者,还是伤人者?老太太是受害者,还是“讹人者”?更牵动人们神经的是,如果李凯强真是做好事受了冤枉,今后还有人敢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吗?新浪网最近一项调查显示,近10万人参加的问卷调查中,89.7%的人“感觉寒心,如今好人难做”。有网友说,不做好人忧心,做好人担心。还有网友声言,以后看到有人摔倒了,会劝别人不要去扶……

  2、法律是非,重在证据

  法学教授提出3项建议

  并非所有媒体都站在李凯强一方。有媒体评论认为,是李凯强撞倒了老人;是某些媒体在选择性报道和评论,有意引导公众认为老人“恩将仇报”;所谓李凯强“好人没好报”,媒体是故意吸引人们眼球。 [page]

  有法学专家认为,一审判决在没有确认李凯强有过错,没有确认李凯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确认宋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李凯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决李凯强对宋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李凯强应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到底谁是谁非?在法治社会中,一个社会事件或社会行为进入法律程序,必然要从法律角度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法律重证据,道德讲良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看来,问题的焦点并不像媒体所渲染的,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而在于事实。如果事实清楚,能够证明那位大学生见义勇为,在老太太摔倒后主动上前帮助,就不会发生做好事反倒受牵连的事。

  朱景文呼吁,媒体对这类问题的报道不能只注意“吸引眼球”,而更要注意证据。社会应积极行动起来,查清事实真相,还受冤屈者以公道。总之,法律是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只凭热情和义气解决不了问题。

  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不愿就个案发表谁对谁错的具体意见,而是就司法如何保护助人为乐的行为,提出了三条意见:

  ——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某些案件中,一方确实碰倒了另一方,侵害行为很清楚,但是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易证明。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判决由双方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

  ——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2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也不得强迫被告接受调解。如果做出这样的判决,则是错误适用法律,同时也不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3、提倡美德,维护善良风俗

  专家呼吁,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在李凯强案件的背后,是人们对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行为的关注。

  张新宝说:“助人为乐,在他人危难时伸出援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美德应当得到发扬光大,而不是被压抑。我们的主流道德和法律,包括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应当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 [page]

  朱景文分析说,见义勇为、见危施救,并不是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有高尚情操的当然可以这样做,但是不这样做,也不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于警察或者特定相关的国家公务人员而言,是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就是失职。

  “遇到这种情况,你不伸出援助之手,在法律上,可能不会惹麻烦,对自己不失为一种‘万全之策’;但那位你本来可以救助的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或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你在良心上过得去吗?”朱景文认为,道德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是不讲回报的,甚至有时这种回报可能是负面的。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欧阳日辉认为,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都是利他行为。社会舆论、文化氛围、社会机制能促进利他行为,害怕惩罚、希望树立良好的声誉、权威人士的影响等都能引起利他行为。利他行为应该得到社会提倡,司法一定要慎重。如果法院误判,就等于给社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现行法律不支持利他行为。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傅如良教授认为,不能说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也并不能说原告就一定是讹诈者。但他担心,假如李凯强真是助人为乐,误判就会引起不良的价值导向。当老人倒地的时候,你不要搀扶;当有人被偷的时候,你不要提醒;当有人被抢劫的时候,你也不要制止……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社会道德底线的下滑,导致人们走向冷漠。

  傅如良呼吁,面对这样的个案,公检法等机关要有所作为,加大侦查力度;旁观者要设身处地,主动出来作证。实在难以一时破案的,政府要设立见义勇为风险基金,先补偿受害人。

  朱景文提出,设立社会救助基金解决这类找不到侵权责任人的案件,是一种值得重视的建议。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并不是把基金的提供者看作是共同责任人,而相当于一种保险,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保险自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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