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出台性别平等条例,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 30天”,此举被称为创新,甚至称“这将是我国内地对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具有开创性意义”。(1月21日《南方日报》)
据我了解,《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女方产假,并没有男人育婴假,但在很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都有“男人产假”的规定。如,2002年11月30日通过的《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但规定是规定,付诸实施则很难。“男人产假”大都没有被严格执行,基本是纸上权利。即使能够实现,能休“男人产假”的也一般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其他单位,特别是那些工资结构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单位,“男人产假”落实的可能性很小。而且,男人们也不愿去休。因为,休“产假”意味着工资减少。而在一些竞争激烈的单位里,男人休“产假”意味着业绩下降,甚至有失去工作的危险。
所以,重要的不是规定“男人产假”,重要的是保证“男人产假”惠及所有男人,而不是仅仅让其成为“小群体福利”。
深圳妇联计划出台性别平等条例,规定男人可以休30天“产假”,是为了让男人也承担家庭育婴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分担女人的压力。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如果没有详细的制度约束和严格的实践执行,再美好的愿望,都将是空中楼阁。
深圳的“男人产假”规定,要明确保证男人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或至少拿单位平均工资。但企业,不论女人,还是男人,带薪休假的“薪”仅仅是基本工资,甚至是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不要说“男人产假”,就是女人产假,也是不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长休。
所以,要让“男人产假”真正落实,恐怕还需要完善许多细节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