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冻死后同事被判赔续:法官称护送醉者系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醉男冻死家门口,同事要赔10万》一文见报后,在读者和网友中引起热议。此案中的被告檀先生已经于12月7日向南京浦口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浦口法院按照程序,将在被上诉人(

  《醉男冻死家门口,同事要赔10万》一文见报后,在读者和网友中引起热议。此案中的被告檀先生已经于12月7日向南京浦口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浦口法院按照程序,将在被上诉人(死者朱培训的父母妻儿)答辩期满之前,即12月23日之前,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目前案件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此案引起读者和网友讨论的焦点是:檀先生与死者朱培训在此事件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民事关系;浦口法院判决檀先生赔偿10万有何依据;亲朋同事聚会难免有喝醉酒的,万一喝醉酒的人发生了什么意外,其他同饮者要不要承担责任?就以上疑问,昨日记者采访了南京浦口法院、此案中的原被告双方以及相关法律学者。

  专家看法酒友应担何责有四种情形

  近几年,酒后出事,酒友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屡见报端。一起喝酒的人有没有互相照顾的义务?一人出事,其他人要不要担责任?结合网友们的疑惑,记者昨天采访了资深民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

  邱教授说,如果是单位聚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聚餐时员工发生意外,比照工伤处理,这样的话是单位担责。但此案是朋友聚会,所以酒后出事,就容易引发争议。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邱教授告诉记者,这种法律观点是引自英美侵权法。英美法学界认为,人和人之间若是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结伴出游,有能力的话,就必须在对方有危险时承担起救助义务。这一观点后来被引申到社交行为,认为同桌饮酒者要对醉酒者承担护送义务。我们近年来引进了这种观点,也渐渐地形成了一些判例。现在,我国法学界已普遍接受了这一观点。

  邱教授说,具体情况不同,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他列举了四种情形: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比如檀先生,曾向朱先生的妻子承诺会送他回家,他的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说明他存在过失。所以,法院判其承担一定责任。

  事件回放陪同事看房,酒醉冻死田野

  根据法庭审理时当事人的陈述和有关证人证言,记者还原了事情发生的经过。2009年2月19日下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担任服务部经理的南京市民檀先生要购买浦口一处房产,檀先生便邀请朱培训陪他去看房,同去的还有刘某、王某等人。[page]

  看房结束后,檀先生招呼朱培训和其他几人在一家饭店吃晚饭,席间檀先生、朱培训和刘某、王某等5人一共喝了3瓶白酒。檀先生说最后是他拦了一辆出租车亲自送朱培训回家。车开到离朱家还有30米左右的一个巷口两人下了车,但朱培训表示不用送到家了,看见朱培训走进了巷子,谭先生就上了出租车回家了。当晚9时许,檀先生到家后打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说将朱培训送回家了,张传梅说丈夫没有回家,并随后和儿子外出寻找,但没找到最后就回家了。第二天就传来了丈夫被冻死的噩耗。

  经法医鉴定,朱培训死因倾向于醉酒后冻死,体内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15.4毫克,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死者家属帮他办事,他也答应把人送到家的

  昨日下午,记者见到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她告诉记者,朱培训一死,家里的生活更加艰难,她现在靠微薄的打工收入抚育着15岁的儿子:“家里没有存款,工资一个月1000来块,孩子又要上学,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起诉要求赔偿24万多,法院判决赔偿10万多,她也表示理解:“这事不能全怪檀先生,但是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他也都应该给我们家一个交代啊!人是他喊出去的,是帮他办事的,他怎么能不承担责任呢?”

  张传梅说,扬子晚报的报道她看了,檀某在网上发帖喊冤,说自己是“好心护送反落得赔钱下场”,还说朱培训喝过酒后是神志清醒的,檀某这么说,她感到很寒心:“檀先生在电话中和我说保证把朱培训送回家的。朱培训喝了那么多酒,超过醉酒标准好几倍了,怎么可能还神志清醒呢?”

  朱培训亲属聘请的律师认为:“檀先生送人回家确实是出于好心,但是还有义务。因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朱培训应邀帮忙,中途又有檀先生答应送回家,这跟我们平常理解的好心护送概念不一样。”

  被告喊冤我已尽到了义务,真冤啊

  檀先生在递交的上诉书里认为自己对朱培训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一审判决。记者昨日联系檀先生时,他表示,在送朱培训回家前后,他打了好几个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他对法院认定的他请朱培训“帮忙”的这一事实有异议,他说,朱培训得知他要买房时,自己主动提出要帮他办理贷款事宜,还开玩笑说“你请我喝酒就行”,所以当天看完房后一群人就去喝酒了。“这怎么能叫帮忙呢?才看完房什么都没做!还有我和张传梅说我会叫车送朱培训回家,但我没有承诺送到家门口。”在跟记者讲述这一切时,他认为自己被冤枉,甚至直言被张传梅“下了套”。“朱培训一夜没回家,家门附近发现了一具尸体,张传梅自己不去看,叫我去看,我开始不肯去,但她坚持要我去,我去了之后发现竟然真的是朱培训,我感觉自己上了‘套’。”[page]

  判决理由护送是好心 同时也是义务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浦口法院法官陈飚昨日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陈飚告诉记者,檀先生和死者朱培训在此事件中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公序良俗角度,判决檀先生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法律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陈飚就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列举了3个关键词:“帮忙”、“承诺”和“义务”。他说,这起案件不是简单的同事聚会,酒喝多了导致悲剧发生。起因是檀先生请死者朱培训“帮忙”看房,他在这起帮忙事件中可以说是一个受益人,于是他请客,是这场酒宴的发起人;其次,檀先生在与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通话时说马上喊车子将朱送回家,这可以视作一个“承诺”。众所周知,尽管醉酒的成年人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醉酒者,特别是像朱培训这样的严重醉酒者,其思维和行为的能力是大打折扣的。檀先生承诺了朱培训的妻子,要将他送回家,就具有一定的“义务”把朱培训安全地送到家中。檀先生尽管也履行了部分义务,将朱培训送到离家不远的巷口,但却未能将其送到家中,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这起事件中,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檀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朱培训的死亡,其本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清楚的,对自己的死亡要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同时,不可否认檀先生送人的行为是出于好心,但是这个好心还建立在一定义务基础之上,但是他没有能完全履行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庭既考虑到朱培训死亡事件中自己该承担主要责任,又考虑到檀先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于是判决檀先生赔偿死者20%的损失,这个判决既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也是对过量饮酒人的一种告诫。

  昨日,南京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浦口法院按照程序将在12月23日之前,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目前案件还未到中院。南京中院高度关注社会公众对此案件的反应,案件到中院后将公开开庭审理,全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从而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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