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罗莎”到来菜地被冲 菜农起诉索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19 08: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辛辛苦苦租赁土地种植蔬菜,眼看就要收获了,不料台风罗莎的突然降临,把自己一年的辛苦打了水漂。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因台风罗莎引起的
中国法院网讯 辛辛苦苦租赁土地种植蔬菜,眼看就要收获了,不料台风“罗莎”的突然降临,把自己一年的辛苦打了水漂。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因台风“罗莎”引起的菜农陈某诉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6年,原告因土地使用权转租赁取得某村村委第七村民小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蔬菜种植。200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祥云公司承包建造位于良渚镇谢村的污水处理池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浙江省于10月上旬受到台风“罗莎”的严重影响,多数农田受淹严重,原告所在良渚镇某村也不例外,使原告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原告陈某起诉称,2007年9月,被告某村村委、良渚经济园公司在良渚镇某村建造化粪池时,将挖出的泥土堆放在原告耕种菜地旁的排水沟上,同年10月7日天下起大雨,因排水沟被堵,导致原告耕种的19.6亩蔬菜地被淹。经济损失较大,其中被淹蔬菜损失65190元、土壤改良费用损失6860元、大棚损毁损失6000元,合计78050元。被告某村经联社系建设工程的发包方,被告祥云公司系工程承包施工单位,对造成菜地排水沟被堵负有直接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菜地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1035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种植蔬菜的农田因积水受淹,并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但原因是台风“罗莎”带来的强降雨,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同时,审理中,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四被告对农田受淹存在侵权行为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后原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杭州中院依法准许原告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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