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于2006年5月1日出嫁到尉氏县洧川镇湾里河村三组,由于未达法定婚龄,未进行结婚登记,其户口亦未从娘家(尉氏县大西门村三组)迁出,在其夫家亦未分得土地和集体收益。2007年10月,尉氏县大西门村三组停止了对原告李某每月20斤面粉的供给,同时在2007年被告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依照大西门村的《村规民约》取消了原告李某11200元的收益分配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制定的《村规民约》,与有关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相矛盾,其抵触部分应属无效。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