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等诉称,其在被告某美容美发中心西直门店办理一张服务金卡,该卡可提供持卡人以外一名嘉宾进行美容保健服务。2008年2月19日9时50分左右,其夫王某到被告处进行足底按摩,10时05分左右张某接到美容美发中心电话赶到被告处,发现王某已经小便失禁,对外界没有反应,后经120确认其夫已死亡。后西城公安局刑事鉴定,王某属猝死,死因不明。经公安局调查:王某到达被告处后曾受到不公平对待与被告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然后在接受足疗过程中死亡。
原告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给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且被告对王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美容美发中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抢救费等费用,共计五十六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