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被告严某系邻居。两家二十年前曾因建房纠纷产生矛盾一直没有往来。2008年2月19日,廖某发现她一棵位于被告房屋旁的荷树被砍,认为是被告所为,看见被告后就对其咒骂。被告否认砍树的事实。双方因此产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同年2月24日,廖某在被告新建的厨房里喝农药自杀身亡。廖某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计人民币3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发现自己的树被砍后,怀疑系被告严某所为,对其咒骂。双方争吵几天后,廖某竟到被告的厨房喝农药自杀身亡,这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和极端不负责任。被告严某对这一后果无法预料,争吵行为和廖某的死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被告的争吵毕竟在一定程序上诱发了廖某的自杀念头,应给予适当的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